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有关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如下:第三条 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