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总公司系统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614号)、中央企业工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公文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企厅2000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公司系统的公文,是企业实施领导和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