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第四条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方向(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