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分散工伤风险、加强工伤预防和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中远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中远集团直属单位、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中远驻外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内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范围内各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另有规定者不做为适用对象。他们的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要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卫生、劳动安全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