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而制订,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 1、工伤事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员工人身伤亡事故。 2、燃气事故:在燃气输配、灌装、装卸、使用、管理过程中,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其它原因,造成停气、燃气泄漏、爆燃、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送)设备、管道等设备或建(构)筑物等的损坏,从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