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人员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劳务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集团所有劳务人员。第三条 相关条款第二章 用工人员招聘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如因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需要增加劳务人员时,应先依照相关程序提出用人计划申请,经集团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研究并审签,由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第五条 人员经劳务公司推荐,我公司人事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初审及面试合格后,办理用工手续。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不得使用:(一)提供个人虚假信息、资料的;(二)曾经在本单位因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三)在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通缉在案未撤销的;(六)亏欠公款受处罚的;(七)患有精神病或吸用毒品的;(八)品行恶劣,经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九)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的;(十)未满16周岁的。第七条 新用工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有品行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