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经济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 总 则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本着对我方有利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第二条 本通用条款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通用条款所包括的合同为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设计、购销、借款、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四条 新大集团经营发展部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子(分)公司、机关部室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其中,与固定资产(包括设备、车辆、厂房等)相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总经理提出项目,经营发展部配合实施单位负责办理。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合同订立之前,合同签订人应当组织对合同项目进行深入的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定可行,报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订立合同的各项实质性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