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资本性支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特指除施工机械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小型基建项目、房屋建筑物等以外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电脑(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含打印传真扫描一体机)及相关设备;(二)照相、摄像器材及相关设备;(三)空调、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柜厨、沙发等其他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第三条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一)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努力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工作性质及部门(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严格审批程序,合理配备相关资产;(二)勤俭节约、经济实用的原则。修旧利废、盘活存量资产,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杜绝相互攀比、奢侈浪费现象;(三)总量控制、分期(批)购置原则。资产购置须控制在年度预算总量范围内,并根据轻、重、缓、急分期(批)采购;(四)归口管理、逐级审批的原则。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实行专业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