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购销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购销合同是指企业生产产品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二轻集团按照“法人自治,集团监控”的原则,对购销合同实行不定期检查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章 购销合同的订立第六条 企业签定的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交换(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八条 签订购销合同的具体要求: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用语规范、准确,数字、数量及单位应符合合同法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