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派出监事履职报告编制和报送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集团派出监事履职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根据 集团派出监事履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监事履职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报告是指派出监事在任职公司履职时,经过深入检查并在监事会集体充分研讨的基础上,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工作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后形成的报告。第四条 派出监事履职报告包括年度和半年监督检查报告、任职公司“三会”召开情况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报告等。第五条 派出监事监督检查和专项报告应客观评价企业情况,侧重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充分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与隐患。第六条 派出监事履职报告报送前须经任职公司监事会讨论通过,全体监事签名,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署。第七条 按照保密法及集团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监事会主席根据报告内容来确定监事会报告的密级。 第二章 监督检查报告第八条 监督检查报告以深入、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形成,是派出监事监督检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