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防范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施工单位、各工程项目部、以及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动态监管,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动态监管。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单位的总经理、主管经理、实际掌握控制管理权力的管理人员等。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项目负责人等。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制度,采用记分方式,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