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包干费用管理暂行办法0 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清收外欠款包干费用的管理,规范清欠包干费用的兑现和提取工作,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管内各单位,集团公司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 引用标准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国税所1999240号)、中铁九局监发200478号文件发布的集团公司“双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应收帐款预计损失计提比例的相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3.1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3.2 债权责任人是指该债权项目形成的直接负责人。3.3 清欠责任人是指同债权单位签订清欠责任书的乙方签字人。4 职责和权限4.1 总会计师负责批准、发布、实施本办法。4.2 清欠责任书由分管领导和清欠责任人签订。4.3 集团公司财务部为审核和执行责任部门。4.4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审核责任部门。4.5 集团公司双清办公室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