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工作时间标准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公司财务工作水平和质量,做好财务管理核算的基础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机关各部门。第三条 编制会计凭证时间1、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必须当日结清,即收付业务发生当日编制完成。2、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原则上必须当日结清,最迟不得超过月度结束第3日。3、转账(含预收、预提)记账凭证,月度结束5日前,年度为年终7日前。第四条 登记会计账簿时间1、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2、其他各类明细账、总账等月度不得超过8日,年度不得超过年末后10日,并做到当月手工明细账必须和总账核对相符,方能编制会计报表。第五条 编制会计报表时间1、月报:月度结束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2、季报:季度结束12日前上报集团公司。3、年报:年度结束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第六条 报账制情况下凭证、报表传递时间所有项目实行报账制,分公司总账会计每月根据已完善审批手续的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分公司所属项目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