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和考核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施工生产性单位(含集团事业部,下称所属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院长、部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第三条 非施工生产性单位负责人实行按月发放基本薪酬待遇,年终考核发放目标责任奖励的薪酬管理制度。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的年度目标责任奖励实行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的考核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同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实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3、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负责人年度目标责任指标考核,采取核定下达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