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室印章。第三条 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