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法制建设重要骨干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集团法制建设重要骨干企业的范围另文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并在法律事务管理业务上接受出资人法律事务机构的协调与指导。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有关公司总法律顾问任免、工作内容、职权与职责、履职考评,以及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置与其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总称。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法制建设重要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