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第一条 赊销信用额度“授信”控制1、若客户不是即时付现,而是采用信用赊购的销售时,业务员应先查阅该客户的资料,过去是否有交易往来记录,信用状况怎样,并将有关资料报财务部。若为新客户,则由业务部门填妥客户资信调查表(包括客户登记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状况、财务状况、信用保证及抵押情况等),送信用评估组进行审核。2、信用评估组接到业务部门资料后,应配合业务部门再调查落实客户资料,然后根据搜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拟订客户授信额度及上限,最后报执行总裁和总裁审批。3、若经授信部门评估,认为该客户信用不佳,应及时与业务部联系,讨论是否接受此订单或合约。订单或合约则必须呈报执行总裁和总裁决定是否要求付现或提供保证和抵押担保。4、若接受担保或保证条款时,由业务部门跟踪初审客户设定担保或保证的各项手续(包括办妥经公证的抵押担保书或保证书,并经律师审核,同时在业务继续的前提下,该手续每年必须重新办理一次),然后将初审后的资料送授信部门再审核,若获通过则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信用额度。若未通过则由授信部门决定是否再增加担保品或保证,或者要求款到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