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督查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受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督审委,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督查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第三条 督审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督审计划和分期督审报告。督审人员有权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各级领导直接沟通,以保证督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督审内容的真实客观。第四条 督审委应当配备适当的督审人员。督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督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二级公司应设置督查审计机构,督查审计业务受集团公司督审委领导。第三章 督查审计范围第六条 督查范围(一)重大项目(新建工程、技改工程)实施情况。(二)大宗原辅材料的招投标采购情况、比价及砍价情况。(三)违规违纪问题及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四)制度流程执行情况。(五)派出专职监事对集团公司参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第七条 审计范围(一)二级公司的经营管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