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罚办法(讨论稿)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伊东集团公司煤矿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安质部备案。 第三条 罚款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安全监察部开处罚通知单,送财务部(科)和被罚单位,由财务部(科)扣除罚款。罚款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第一部分 矿井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一章 事故处罚第四条 现场检查发现“三违”,处以单位1000-5000元罚款,责任者500-1000元罚款。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按本安全管理处罚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款项进行处罚。第五条 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顶板、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处以单位2000-20000元罚款,责任者500-2000元罚款。第六条 发生机电运输事故,按照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七条 发生轻伤事故,处以事故单位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