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和省、局有关计划生育条例、法规和细则。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以下贯彻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基本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经上级批准可以有间隔的生育第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胎。2、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3、计划生育工作是双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和监督。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建立必要的监控手段和网络,制订规划,层层复盖,详细登记造册,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落实。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4、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的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孩子晚育。国家干部、职工及其它在分公司工作的人员必须晚婚、晚育。学徒期间不得结婚,否则令其退职。5、结婚登记者,必须持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到二、三级计生办审核并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后再到当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否则不分住房,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