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其它产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第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四条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