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含合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环境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第二章 铁路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相关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