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有效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 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包括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干部职工档案类等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成员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接受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成员企业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和企业发展规划,实行企业档案目标管理。第六条 各成员企业应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的企业,也必须指定某个部门和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是企业档案资料、信息的存贮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对本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