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内部经济行为,合理利用集团资源,促进集团整体效益的提高,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财会号)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财会20046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以上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人为特定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借款,是指企业在无对价的情形下将本企业资金借予他人的行为。第五条 担保和借款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遵循谨慎、集体决策、岗位制约和监督的原则。第七条担保和借款仅限于集团内部。集团各企业一律不得对集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