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财务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法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力,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局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务监察是指局或子(分)公司会计主管部门对成员单位会计法规和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报告、处理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财务监察是维护企业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强制性手段,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财务监察分为定期监察与不定期监察。(一)定期监察,指按照局有关规定,须对有关财务会计行为和事项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的行为; (二)不定期监察,指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监督的行为。如:会计法执法监察、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监察、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监察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第二章 财务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财务监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 局财务部负责管理全局财务监察工作,局财务部设监察与考绩科,负责全局财务监察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