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各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备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聘请行政部门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行政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第四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