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缝超声波探伤工艺规程3.1 适用范围3.1.1 本规程规定适用于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进行的板状对接焊缝缺陷和钢板缺陷的超声检测、等级评定与超声测厚。3.1.2 本规程不适用于管径小于159mm的钢管对接焊缝、内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管座角焊缝超声波检测和外径小于250mm或内外径之比小于80%的纵向焊缝的超声检测。3.2 工件表面要求3.2.1 超声检测区域应经外观检查合格,并清除探头移动区内的飞溅、锈蚀、油垢、油漆和其它污物。3.2.2 探头移动区内的凹坑应补焊后打磨平滑,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检测要求(不大于6.3m),以保证良好的声学接触。3.3 检测时机3.3.1 超声波检测应在焊接24小时后进行。3.4 仪器和探头3.4.1 仪器和探头的组合灵敏度,在达到所检测工件最大声程处的探伤灵敏度时,有效灵敏度余量至少应有10dB以上。3.4.2 检测仪应配备衰减器或增益控制器,其精度为任意相邻12dB的误差小于1dB。3.4.3 频率为5 MHz的探头,其占宽不得小于10mm。3.4.4 频率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