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一) 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其形式为出资合伙人会议;(二)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他最适应的称谓。第二条 合伙人的产生(一) 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二) 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律师;(三) 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第三条 合伙人的条件 (一) 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一专业特别精通的;(二) 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三) 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四) 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五) 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六) 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第四条 发展合伙人的程序(一) 依本办法,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二) 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