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度程序规定(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质检总局为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其他上位法;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统一; (三)符合质检总局的职责权限;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转变; (五)从工作实际出发,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六)加强调查论证,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