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方:邢台高开创投建设有限公司受托方:邢台经济开发区XX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操作,避免闲置资产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资产监管责任,委托方、受托方特签订本协议书:一、委托管理的资产本次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产权已划转委托方,但仍由受托方使用的非经营性房产、经营性房产和闲置房产等,共计9处、建筑面积为2945.066平方米,详细情况见附件“委托管理资产情况登记表”。二、委托方责任1、委托方本次委托管理的资产为没有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如权属有争议的则由委托方在争端解决后再行委托。2、本次委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由委托方负责收取。3、委托管理的资产在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由委托方为主办理房地产权证。三、受托方责任1、受托方委托管理的如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应保持资产公务职能的物质基础不变。2、受托管理的为经营性房产和闲置房产的,应及时落实管理责任,开展正常性的资产管理,以避免房产的闲置损失。3、受托方对托管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房产的日常维修、安全检查等。4、受托管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