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颁布,自198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字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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