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方法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