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个单位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