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行文的处理办法(修订)为做好我院行文工作,使行文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提高行文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以学院名义行文以学院名义行文:是指以学院行政(院字)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行文本办法中的行文是指公文的草拟、审核、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发送、归档等程序。部门代行政行文,一般应经分管领导授权或授意;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以行政名义行文时,应先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行文。行文前该部门应填写学院统一制发的发文单。凡在发文单上签署姓名的,应署全名,并注明年、月、日,主送抄送、所发单位或部门,印刷份数等。(二)行文程序及要求1草拟(1)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意图,并同我院现行有关公文内容衔接。(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言简意赅。(3)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