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3、4目。 二、将第十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将第(四)项中“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删除第十七条。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五、删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