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