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科技成果统计、转移、扩散、转化、推广、奖励、保密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掌握我省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之一。为贯彻实施科技部印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号),落实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赣科发成字号)精神,强化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实施,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登记科技成果,特作如下规定:一、科技成果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规定登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江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