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条例 1、总则为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投资计划管理程序,组织和落实各类投资项目的文件编制、立项申请和审批等工作,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综合利用资源,优化产品结构,努力降低消耗,用较少的投入、较快的速度建成各类投资项目,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条例。1.1、本条例所指投资为基建、技改、大修更新及新产品开发中试项目类投资。1.2、本条例涉及到各类项目建设过程主要程序,重点是项目前期文件编制、立项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竣工验收要求。2、项目划分项目大小按投资划分:a、投资小于5万元为小型项目;b、5万元投资20万元为一般项目;c、20万元投资500万元为大型项目;d、5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为重大项目;e、投资大于5000万元为特大项目。3、项目的立项与审批3.1、小型生产性项目由有关车间提出,统一由生产部批准立项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列入企管部综合计划安排实施;非生产性项目仍需单项申请,由使用单位填写单项投资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经二级领导审查后报公司主管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