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集团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 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增强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感,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302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之责任追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中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所负责任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中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安全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1)重伤事故、死亡事故;(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3)重大交通事故;(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其他特种设备、设施的重大事故;(5)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事故;(6)严重急性职业损伤;(7)其它重大事故。第四条 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