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三审(工程部经理审核、预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三签(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工程部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部经理掌握。第三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第四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建设单位指令由技术部和工程部签章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由工程部组织,技术部、预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院参加。第五条 工程经济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