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计划管理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标准: 主体工程全面完工(含外墙装修),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30米)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含天面)按照批复的总规要求全面完工(含地下室),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拆除完毕。第二条 建设工程的交楼标准: 各项工程全面完工,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前完成相关验收并取得以下验收合格证书或意见: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质量监督意见书;3、人防验收备案表;4、消防验收意见书;5、环保验收意见书;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二节 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第三条 新开发项目在详规批复一周内,由建筑设计院牵头,主管工程公司领导主持召开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参加人员为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部、招投标中心、开发中心、合同管理部、营销中心、物业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审查会的内容(附: 开发建设综合策划方案会签审批表):1、施工给水系统:给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用水量及用水计量等。2、施工排水系统:排水管道走向规划、管道管径、用水量及用水计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