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区固体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范围内所有单位、个人和寺庙。第三条 风景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区内固体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个人和寺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流、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六条 农业主管部门要推广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