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廉洁奉公的要求,确保 公司党政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秉公尽职,廉洁自律,团结带领全公司员工无私奉献,艰苦创业,根据华侨城集团公司及欢乐谷旅游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领导人员:(一)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二)公司总工程师、总建筑师、总设计师、项目经理、技术总监(设备总监、运营总监、销售总监等);(三)公司部门总监(主任、经理)。第三条 领导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下列行为:(一)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二)行贿、受贿或者介绍贿赂;(三)索取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四)个人擅自决定涉及公司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等的重大决策;(五)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它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六)未经投资者批准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第四条 领导人员要公私分明,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