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存货拍卖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大库存报废存货处理力度,减少报废存货的资金占用及无形损失,规范报废存货的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CQ石油勘探局内部报废存货一次性批量处理时的拍卖活动。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为了加强报废存货拍卖的组织领导,成立器材供应处报废存货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拍卖办”)。主任:成员: 拍卖办设在物资管理科,负责报废存货拍卖的日常业务。第六条 拍卖办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勘探局有关报废存货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勘探局内部有关报废存货拍卖办法;接收勘探局各单位报废存货拍卖委托,负责组织勘探局报废存货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活动的实施;调解报废存货拍卖活动中的纠纷,对违反拍卖规定的行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