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及合同签订的评审制度一、 “法人委托书”的管理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l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l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l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l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l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