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效合同的几点认识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其在内容、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被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进口洋垃圾的合同。从形式上看,无效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一切要件,但实质上无效合同不满足合同有效要件,因而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在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其它主体的利益等,这些都是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对无效合同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一、无效合同的特征:(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合同的违法性,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个特点包含三方面内容:首先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不是其他的法。特别是在立法法实施以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诸多规范的层次应该更加明确具体,在使用中也应该分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和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