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XX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管理,指导下级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四条单位法律顾问队伍以专职法律顾问为主体,以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专职法律顾问由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第五条单位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法规草案和规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