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 总则101 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提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与质量,统一评估方法,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0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情
2、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安全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别其安全度,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活动。202 使用年限 service life建筑起重机械自合格出厂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203 重要结构件 principal structural member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3 基本规定301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302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1 塔式起重机: 630kNm 以下( 不
3、含 630kNm)、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不含 10 年);630kNm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 不含 15 年);1250kNm 以上(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20 年(不含 20 年);2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 8 年(不含 8 年)的 SC 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 5 年(不含 5 年)的 SS 型施工升降机。303 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304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机械、电气和无损检测技术等专业人员,并应有无损检测、厚度测量等满足评估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评估用检测仪器及其精度要
4、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要求。305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306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重要结构件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塔式起重机: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2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吊笼、天轮架、底架及附着装置等。30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前,应将各重要结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进行分解,检测部位应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层等,显露出钢材和焊缝的本体。308 安全评估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
5、料。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使用履历记录等,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的要求;2 在设备解体状态下,应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应进行厚度测量、直线度测量及无损检测等;3 设备组装调试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载荷试验;4 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检查检测结果等,应依据本规程及有关标准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E 和附录 F 的规定;5 应对安全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唯一性标识。309 评估结论应分为
6、“合格”和“不合格”。3010 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塔式起重机: 630kNm 以下( 不含 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 1 年;630kNm1250kNm(不含 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 2 年;1250kNm 以上(含 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 3 年;2 施工升降机: SC 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 2 年; SS 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 1年。3011 设备产权单位应持评估报告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应手续。4 评估内容和方法41 基本要求和方法411 钢结构安全评估检测点的选择应包括下列部位:1 重要结构件
7、关键受力部位;2 高应力和低疲劳寿命区;3 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4 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磨损、变形等部位;5 钢结构承受交变荷载、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等。412 安全评估应采取下列方法:1 目测:全面检查钢结构的表面锈蚀、磨损、裂纹和变形等,对发现的缺陷或可疑部位做出标记,并应进一步检测评估;2 影像记录: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设备的整机外貌,拍摄重要结构件的承受交变荷载或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拍摄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磨损、变形等部位;3 厚度测量: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测量结构件的实际厚度;4 直线度等形位偏差测量:用直线规、经纬仪、卷尺等器具
8、进行测量;5 载荷试验:整机安装调试完成后,通过载荷试验检验结构的静刚度及主要零部件的承载能力,通过载荷试验检验机构的运转性能、控制系统的操作性能及各安全装置的工作有效性。413 当按本规程第 41.2 条所列的评估方法不能满足安全评估要求时,安全评估也可采用下列方法:1 当重要结构件外观有明显缺陷或疑问,需要作进一步评估检测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无损检测方法; 1)磁粉检测 (MT):检测铁磁性材料近表面存在的裂纹缺陷;2)超声检测 (UT):采用直射、斜射、液浸等技术,检测结构件内部缺陷;3)射线照相检测 (RT):利用 X 或 射线的穿透性,检测结构件内部缺陷。2 对重要结构件有改制或主要技
9、术参数有变更等情况,可采用应变仪测取结构应力,分析判别结构的安全度的应力测试方法。42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421 结构件锈蚀与磨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1)起重臂主弦杆;2)塔身节主弦杆;3)塔帽根部及顶部连接拉杆座;4)平衡臂(转台)连接处;5)回转支承座连接处;6)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2 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臂架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 70,且必须包括中间的 2 节臂架节,每节臂架节主弦杆检测不得少于 2 处;2)塔身基础节主弦杆检测不得少于 2 处,其他塔身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 20,每节检测不得少于 1 处;3)塔帽(A 字架)主弦杆根部抽检不得
10、少于 2 处,顶部连接拉杆座不得少于 l 处;4)平衡臂(转台)连接处抽检不得少于 2 处;5)上下回转支承座连接处抽检各不得少于 1 处;6)对其他重要结构件目测可疑部位进行全数检测;7)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3 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2)应采用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检测实际尺寸。422 结构件裂纹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1)行走底盘及底座的最大受力或变截面应力集中部位;2)回转平台支承座主要受力焊缝及变截面应力集中部位;3)起重臂根部焊缝、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11、;4)平衡臂(转台)主结构连接焊缝部位;5)塔身节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6)塔帽或塔顶构造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7)附着装置主结构连接焊缝部位;8)顶升套架爬爪座、主弦杆支承横梁等连接焊缝部位等;9)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2 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测部位抽检数量各不得少于 1 处;2)塔身基础节主弦杆连接焊缝、塔身加强节或特殊节主弦杆部位抽检数量各不得少于 2处;3)其他塔身节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 20,每节主弦杆连接处检测不得少于 1 处;4)当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应加倍对同类焊缝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3 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
12、垢、浮锈和油漆等;2)可采用渗透或磁粉检测方法,进行探伤检测;3)发现疑问时可采用超声检测或射线照相检测等方法进行无损检测。423 结构件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塔身节主弦杆直线度偏差、对角线偏差、塔身垂直度;2)起重臂、平衡臂、塔帽、顶升套架主弦杆直线度偏差;3)目测有明显变形的其他构件。2 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塔身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的塔身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 3 节,每节测量不得少于 2 根主弦杆的直线度,并应测量每节的对角线偏差;2)起重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的起重
13、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 3 节,每节测量上下各不得少于 1 根主弦杆的直线度;3)对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4)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3 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解体状态,应采用直线规、卷尺等器具测量直线度偏差,采用卷尺测量塔身节的对角线偏差;2)设备组装后,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的垂直度偏差。424 销轴与轴孔磨损及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1)目测有明显磨损及变形的重要结构件销轴与轴孔;2)起重臂、平衡臂臂架节间及其根部连接、拉杆连接、塔帽根部连接等经常承受动载荷的销轴与轴孔。2 检测方法:在
14、设备解体状态,采用游标卡尺、内外卡钳等器具测量销轴与轴孔的实际尺寸。425 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检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查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零部件包括制动器、联轴节、卷筒与滑轮、钢丝绳、吊钩组等;2)安全装置包括各类安全限位开关与挡板、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动臂变幅防臂架后翻装置、小车防坠落装置、缓冲器、扫轨板、抗风防滑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等;3)电气系统包括电气控制箱、电缆线、电气元件等;4)防护设施包括走道、工作平台、栏杆、扶梯等。2 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对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外观状态进行目测检查;当目测有疑
15、问时,应采用测量器具进行检验。检查检测各部件的磨损变形情况、钢丝绳断丝情况等。检查电箱外观,应完整并能防漏水,应设置电气保护并应符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的规定,电缆应无老化破损;2)设备部件组装后,应通过载荷试验对整机及其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应采用绝缘测量仪器检测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同时应检查防护设施的安全状态。43 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431 结构件锈蚀与磨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1)导轨架标准节主弦杆;2)吊笼立柱、顶梁与底梁;3)齿轮、齿条;4)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2 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抽检标准节数量不得
16、少于总数的 10,每节检测不得少于 l 处;2)每只吊笼立柱、顶梁抽检各不得少于 1 处,底梁抽检各不得少于 2 处;3)对齿轮、齿条及其他结构件目测可疑部位进行全数检测;4)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3 检测方法:在设备解体状态,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用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测量实际尺寸。432 结构件裂纹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检测部位应包括下列内容:1)标准节主弦杆与水平长腹杆连接焊缝;2)吊笼主立柱与顶梁、底梁连接焊缝;3)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2 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 10,每节检测不得少于 1 处;2)每只吊笼主立柱、顶梁连接焊缝抽检各不得少于 1 处,底梁连接焊缝抽检各不得少于2 处;3)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数检测;4)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3 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