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节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二、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制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三、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四、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五、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六、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查阅。七、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八、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第二节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精神,对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