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教育设施。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信息资源等。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